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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读头条丨国家新增2天法定节假日,20.83和21.75这俩数字会发生变化吗?

发布时间:2024-12-01 13:00分类: 浏览:146评论:0


导读:2024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


2024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第四项修改为“(四)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也就是说,新的放假办法在原来11天法定节假日的基础上,新增了2天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总数变成13天。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一年365天,去除104天休息日及11天法定节假日,年工作日为250天。

所以,月工作日为250天÷12月=20.83天

又由于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在计算月计薪天数时不剔除法定节假日。

所以,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那么问题来了,法定节假日总数变成13天之后,20.83天和21.75天会变吗?


基于以上《决定》,劳动者的法定节假日从以前的11天增加为13天,那么对应的劳动者月出勤天数从20.83天减少为20.67天,劳动者月出勤天数有了新变化。

一、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原算法):


二、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新算法)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


(2)季工作日:248天÷4季=62天/季


(3)月工作日:248天÷12月=20.67天/月


(4)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3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1)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2)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3)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可以看到的是,月工资计薪天数没有变化。


加班工资计算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平日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目前现行算法是:

加班工资=月薪÷21.75÷8×加班小时数×所对应的倍数


以上“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所签订的总额,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包含奖金、津贴、补贴等),不能以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综上所述,答案是:20.83天会,但21.75天不会。

很简单,由于修改决定新增了2个法定节假日,则2025年1月1日后的年工作日调整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248天÷12月=20.67天/月。也就是说,从明年1月1日起,制度工作时间将变成20.67天/月。

而由于21.75天的计算与法定节假日无关,所以21.75天不变。

文末划重点: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会导致制度工作时间从20.83天变成20.67天,但不改变月计薪天数21.75天。





来源丨广西人力资源网、大连劳动法

图片丨壹图网、网站截图

编辑丨中智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