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期 | 市内免税店能享哪些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4-12-06 12:45分类: 无 浏览:61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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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9号)明确,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促进市内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
进口环节和销售环节都免税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市内免税店是经国务院批准,按规定设立在市内,向即将出境的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在市内免税店购物后,旅客在设立于口岸出境隔离区内的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一次性携带出境。
《办法》中与税收密切相关的是第四条规定——对市内免税店的进口商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商品进入市内免税店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市内免税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以厦门市为例,现有1家市内免税店,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169号中华城A2地块C区一楼1020号商铺,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经营,于2018年10月成立,2019年5月正式对外营业。该市内免税店主要经营香水、化妆品、腕表饰品、太阳镜、箱包等便于携带的消费品。按照“店内买单、口岸提货”的模式,符合条件的旅客只需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在该店完成购物,就可以在厦门高崎国际机场T3航站楼内的提货点一次性提货,全部携带出境。
假设2024年8月,该市内免税店进口并销售一批玉饰品(海关商品编码为7116200000)。该批玉饰品的进口关税完税价格为2331.88元,适用的关税税率为10%、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0%、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税率为13%。如果没有“市内免税店的进口商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该市内免税店应缴纳关税2331.88×10%=233.19(元),应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2331.88+233.19)÷(1-10%)×10%=285.01(元),应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2331.88+233.19+285.01)×13%=370.51(元),合计应缴纳税款233.19+285.01+370.51=888.71(元)。
假设这批玉饰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为5855元,如果没有“市内免税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规定,厦门市内免税店销售这批玉饰品应缴纳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5855÷(1+13%)×13%-370.51=303.07(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03.07×7%=21.21(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303.07×(3%+2%)=15.15(元),合计应缴纳税费303.07+21.21+15.15=339.43(元)。
根据市内免税店的免税政策,厦门免税店进口、销售这批玉饰品共免缴税费888.71+339.43=1228.14(元),既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又以明显的价格优势提升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除上述涉税内容外,《办法》还明确了市内免税店的布局规划、经营范围、经营主体确定、设立审批、监管责任等事项。此外,《办法》施行2年后,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施行效果进行评估,以持续优化政策环境。
新店须经海关验收合格后才能经营
《办法》从财政、税收、海关、地方政府等方面,明确了市内免税店的管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主体,开始适用《办法》的时间不同。转型和新增免税店须海关验收合格后才能适用《办法》。
其中,现有的6家市内免税店自2024年10月1日起适用《办法》。财关税〔2024〕19号文件第一条明确,现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2024年10月1日起适用《办法》。免税商品的经营范围,严格限于海关核定的种类和品种,并鼓励市内免税店销售国货“潮品”。例如,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积极响应号召,大幅提升具有自主品牌、有助于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产品的销售份额。
同时,13家外汇商品免税店自2024年10月1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并适用《办法》。财关税〔2024〕19号文件第二条明确,现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南京、重庆、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郑州、哈尔滨等12家外汇商品免税店,以及现由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适用《办法》。需要提醒的是,到期未完成转型的外汇商品免税店,予以关闭,免税店原经营主体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经营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此外,根据财关税〔2024〕19号文件,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并适用《办法》。
销售对象须为满足条件的旅客
据了解,市内免税店主要销售食品、服装服饰、箱包、鞋帽、母婴用品、首饰和工艺品、电子产品、香化产品、酒等便于携带的消费品。市内免税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是说,从市内免税店购买的商品,因为不含国内流通环节的税款,可能会“便宜一些”。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从市内免税店内购物消费。市内免税店的销售对象有明确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市内免税店的销售对象为持出入境有效证件即将于60日(含)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具体来说,在市内免税店购物的旅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持出入境有效证件,并已购买出境机票或国际邮轮船票。其中,出入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二是由其本人凭购物凭证、出入境有效证件在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免税商品。三是在即将离境口岸所属城市的市内免税店购物。
满足上述要求的旅客,在市内免税店按照“店内买单、口岸提货”的模式在门店选购商品,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设立的免税商品提货点凭购物凭证、出入境有效证件提货,并一次性携带出境。不允许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买商品后寄存在口岸并于进境时提货。所购免税商品携带出境后,再次携带进境的超过可随身携带限额的物品,按照进境物品管理,照章征(免)税。
旅客在市内免税店购买免税商品虽不设购物限额,但应当符合海关关于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具体来说,“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例如,往来港澳地区的旅客,15日内首次入境的,可免税携带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可免税携带12度以上酒精饮料1瓶(总量0.75升以内);其他旅客,15日内首次入境的,可免税携带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可免税携带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总量1.5升以内)。不满16岁的旅客不准携带烟酒入境。
为防止个别旅客借市内免税店政策之机,代购走私获利,《办法》明确,已经购买的免税商品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如果存在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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